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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寫周報、計KPI……明星紛紛入職企業“打工”,他們的工資怎么計算?[圖]

    瀟灑地在社交媒體曬自己工牌,像普通員工一般坐班、寫周報、計KPI……近期,明星、藝人們“入職”企業成為了潮流。

    對此,網友們提出疑問:他們能作為正式員工完成企業要求嗎?他們的工資怎么計算?這會是“入職式代言”嗎?

    01明星入職成潮流,周報打卡不能少

    近日,演員劉濤在其微博稱,自己正式入職阿里旗下聚劃算,成為“官方優選官”,花名“劉一刀”,并同時曬出了工牌與形象照。據媒體報道,劉濤加盟阿里職級對應P10或M6,而這個級別阿里年薪在150萬元以上。5月14日,劉濤化名“劉一刀”在淘寶開啟直播帶貨首秀,四個小時交易總額破1.48億元。

    這并非是劉濤第一次入職企業。媒體報道稱,此前她還曾以“首席健康官”(CHO,ChiefHealthOfficer)和股東的身份加盟平安好醫生。

    今年3月,歐陽娜娜也被曝出入職阿里,主要負責淘寶服飾行業運營及新勢力周IP。隨后,微博認證為淘寶網官方微博的“萬能的淘寶”公布了歐陽娜娜的工作周報,并調侃般地稱“她不僅需要交周報,還要完成KPI,請各位領導查收,一起守衛歐陽娜娜的3.75績效。”從周報來看,歐陽娜娜入職后主要工作為時裝造型樣片拍攝、拍攝宣傳視頻、配合入職采訪等。

    然而,這份周報也因為內容較為簡單、用詞直白而引起了部分網友的吐槽:“周報寫成這樣,換做是我怕是要被辭退了!”

    “互聯網+公司+明星”的混搭形式已成為潮流。此前,百度APP官方微博宣布,Papi醬正式擔任百度APP首席內容官,然而公司隨后表示,此次只是營銷合作,并沒有人事任命;周杰倫曾入職唯品會,擔任首席驚喜官;TFBOYS的三位成員曾入職360公司,分別擔任360手機助手首席時尚官、創意官和造夢官;趙麗穎曾出任一下科技副總裁,該公司為秒拍和一直播的母公司。

    而比起入職當員工,以獨立董事的身份加盟上市公司則顯得更“有分量”。5月15日,聯想集團發公告稱,知名主持人楊瀾已獲委任為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特定任期為三年。

    公告顯示,聯想集團非執行董事的年度董事酬金為33萬美元,包括現金10萬美元及價值23萬美元的股權權益。聯想集團稱,支付董事酬金時,董事會已考慮可比較公司支付予獨立非執行董事的酬金水平、董事處理本公司業務所付出的時間,以及所承擔的職責及本公司獨立專業顧問提供的推薦意見。

    楊瀾擔任了14家公司的股東,其中在北京天女海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陽光七星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投資比例超過了95%;楊瀾還在18家公司擔任高管,涉及旅游、文化、投資、教育等多個行業。
02“互聯網+明星”為啥屢試不爽?

    對于近期明星紛紛入職公司的現象,有部分網友表示疑問,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入職”只是代言或宣傳的另一種說法,有故作噱頭之嫌。而也有觀點認為,的確存在部分明星正式入職企業,身兼數職的現象,不應直接與噱頭劃上等號。

    95后的劉女士表示,明星“入職”一說如今并不少見。“有些時候品牌在公開明星合作時會用到‘入職’一詞,但并沒有公布工牌或具體在公司中的職務,而多介紹為‘某某官’這類身份。在品牌做活動時,也會邀請明星來辦公地點體驗生活,甚至幫客服接電話、以官方身份發微博等等,然而這些操作肯定和正式入職是劃分開來的,我認為屬于活動形式的一種。”

    除就職方式外,明星們的收入待遇也是網友們熱議的話題。互聯網資訊博主盧詩翰在評價歐陽娜娜入職阿里的現象時,提及網傳“阿里給歐陽娜娜P8職級(相當于高級專家)”,而許多網友對此產生質疑。他表示,在明星入職時,企業需更加謹慎對待明星的待遇問題:“欲戴王冠,必承其重。當影響力越來越大,業務越來越滲透進大家生活時,你的價值觀和標準,也無意間成為了大家的價值觀和標準,你必須好好維護它了。”

    有知情人士爆料,歐陽娜娜的入職并沒有外界傳說的百萬年薪,而是0元入職,準確的職位是淘寶新勢力周“造型合伙人”。

    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在吸納明星、藝人入職時,也見證了自身在文娛方面的持續布局。以阿里巴巴為例,高曉松曾作為阿里最早的一批明星員工,以“矮大緊”的花名擔任阿里音樂董事長,彼時一同進入阿里音樂的還有何炅和宋柯。據悉,高曉松在2016年便已卸任阿里音樂董事長,并于2019年退出阿里音樂法定代表人的行列,然而本人表示“沒有離開阿里”。

    2017年,高曉松為馬云、王菲作曲與制作的《風清揚》在蝦米音樂首發,迅速搶占各大熱搜榜;今年2月,阿里影業參與投資的《綠皮書》獲得了奧斯卡5項提名,高曉松代表阿里影業出席頒獎典禮;近幾年,高曉松還時常通過微博“在線營業”,為阿里文娛進行宣傳。

    近年來,除劉濤與歐陽娜娜外,雷佳音、何炅、王嘉爾等明星也曾先后入職阿里。業內有分析稱,阿里本身入局文娛行業,在轉化流量、運營影視等方面對藝人有所助益,而藝人自帶的關注度與公司互惠互利,這也是互聯網公司“偏愛”明星“職員”的主要原因。

    03業內:引流無可厚非,自身業務仍是基礎

    明星做廣告、給品牌代言的事例屢見不鮮,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約束著代言行為。

    2015年9月之后,新《廣告法》執行,對明星代言做了嚴格規定。據《廣告法》,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新《廣告法》執行后,對于愛惜自己名譽、守法意識較強的代言人而言,其背書能力會進一步加強,商業價值也會隨之提升。反之,對于那些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的代言人而言,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

    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理事譚浩俊評論劉濤入職阿里時稱,劉濤作為演員擁有一定市場影響力,此次“入職”可被視為為雙方的一次合作。然而他認為,劉濤正式入職的概率微乎其微,對阿里巴巴和劉濤來說,是聘用和被聘用的關系,并且是暫時聘用。

    對于部分企業可能涉及“入職式代言”的現象,有業內觀點表示,隨著互聯網發展漸成多元化與垂直化,為了競爭、爭奪更多的客戶和場景流量,采取一些博眼球吸引人氣的方式無可厚非,但是企業的持續化發展,仍要靠自身業務的經營和產品力。

    孟博認為,明星入職企業或為新《廣告法》下所衍生出的一種新型合作模式,不排除是明星與企業為降低代言風險而采取的舉措。“無論具體方式如何,企業和代言人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把控好產品質量,都要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依然繞不開法律的制裁。”

本文采編:CY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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