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克拉瑪依市某公司防腐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防腐廠正在生產,執法人員要求查閱該公司防腐廠排污許可證時,該公司防腐廠工作人員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排污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防腐廠生產過程中有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公開端”發現該公司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污許可證上沒有該公司防腐廠的排污許可內容。
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防腐廠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調查取證,該公司防腐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載明其使用的膠粘劑為有機溶劑,用于管道黏合修復,年用量為80噸。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排污權交易儲備中心對接,確定類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序號81“金屬表面處理和熱加工處理”行業中對“行業年使用10噸及以上有機溶劑的應采用簡化管理”的規定,明確了該公司防腐廠排污許可證的管理類別為簡化管理,并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之規定,該公司防腐廠也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查處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2021年6月7日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防腐廠在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6月22日該公司整改完畢。2021年7月12日,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二十萬零一百六十元。截至目前,當事人已申領完成排污許可證并足額繳納罰款。
【典型做法】
該案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克拉瑪依市查處的全區首例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有效推動了全區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重心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向排污許可制轉變,通過與有關制度的銜接融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制度整合成為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
執法人員認真摸排違法行為線索,逐項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對案件中關鍵性事實“有機溶劑年使用量是否達到10噸及以上”進行了全面取證,經認真調取當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年度生產臺賬和原料進庫單等證據,確定當事人年使用量達到10噸以上,應當采用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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